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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建字〔2013〕102号
各有关单位,各设计、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企业: 为做好沙湾县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本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根据乌鲁木齐、沙湾县及周边地区建筑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我局造价站编制了《沙湾县2013年9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7月1日起,沙湾县建设工程开始执行《2011年塔城地区沙湾县单位估价表》,并配套执行相关定额,具体详见沙建字[2012]29号、30号文件。 二、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费执行沙湾县人工费上限单价,即66元/工日,材料价格可参照本文“附件”中所列价格信息调整,“附件”中未列入的材料价格信息可登陆《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查询。 三、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价格信息 (一)定额内人工费单价 1、执行20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相配套的2011年沙湾县建筑、安装、装饰、抗震加固单位估价表的工程,人工费单价按照沙建字【2013】23号(塔地建[2013]37号)调整。 2、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按照沙建字【2013】21号(塔地建[2013]35号)调整;定额市场人工单价参照沙建字【2013】22号(塔地建[2013]36号)调整,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二)定额内材料价格的调整 1、材料价格可参照本文“附件”中所列价格信息与定额内供应价进行调整,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参照甲、乙双方认定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进行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2、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主材按照本文“附件”所列价格信息组成预算价与相应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找差,未列入“附件”的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组成预算价与定额内预算价进行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可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定额内机械费调整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中以百分比计算的机械费为基数上调17.82%,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5.81%,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四、价格信息的执行时间 本月价格信息的执行时间为2013年9月1日到2013年9月30日,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办法。 五、本通知由沙湾县住建局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联系电话:0993-6024259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