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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伊宁地区2013年8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9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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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

伊州住建造〔2013〕19号

霍尔果斯口岸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经济发展局,州直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都拉塔口岸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中央及自治区驻伊各单位,州直各设计、施工、咨询企业:
  为做好伊宁地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本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根据伊宁地区建筑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我局编制了《伊宁地区2013年8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现予以发布,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参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格信息
  (一)市场人工单价
  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信息可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办法执行。
  (二)材料价格信息
  材料价格信息可参照《伊宁地区2013年8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附件)调整。
  (三)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机械台班价格可参照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的《2003年新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新建总造字﹝2003﹞52号)执行,机上人工成本、燃料动力单价可参照伊宁市建筑工种市场人工价格和伊宁地区2013年8月份材料价格信息中的燃料动力单价自行调整。
  二、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价格信息
  (一)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1.执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2年伊宁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伊宁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1997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建设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按照原伊州住建造〔2013〕17号。
  2.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及全国统一安装、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2011年伊宁地区单位估价表》的建设工程,按相应估价表规定计价。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时,人工费单价应按上限73元/工日计算(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其差价部分只计取税金,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可参照市场价格自主确定人工费单价,但不得低于定额内人工费单价。
  (二)定额内材料价格的调整
  1.建筑、装饰装修、安装、抗震加固工程材料价格可参照本文“附件”中所列价格信息进行调整,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参照市场供应价格与定额内供应价进行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2.市政工程材料价格按照本文“附件”所列价格信息与定额内材料供应价找差,未列入“附件”的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3.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主材按照本文“附件”所列价格信息组成预算价与相应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找差,未列入“附件”的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组成预算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4.市政工程若使用商品砼,应按照《新疆市政工程商品砼消耗量定额2003年乌鲁木齐地区参考单价》(新建总造字[2003]65号)执行,并根据本文“附件”所列商品砼价格信息与《新疆市政工程商品砼消耗量定额2003年乌鲁木齐地区参考单价》定额内商品砼预算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5.本附件中发布的“价格信息”均为市场供应价, 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参照市场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进行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6.鉴于目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可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定额内机械费调整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18.6%,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伊宁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的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6.06%,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三、费用定额的调整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按新建总造字【2010】5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的调整,应按照新建造[2003]1号、新建造[2003]3号、新建造[200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执行。
  四、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调整
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中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按照原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二○○九年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2009]2号)执行。新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之间的量差计入工程直接费,参与取费;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五、凡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做调整。
  六、本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执行日期: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七、本通知由我局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八、请州直各县、口岸建设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每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并报我局审批后执行。


  附件:伊宁地区2013年8月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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