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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地住建[2013]197号
两县一市住建局、示范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为做好吐鲁番地区2013年06月份建安工程、市政工程及房屋修缮工程(预)结算工作,根据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吐鲁番地区人工、机械及建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编制了《吐鲁番地区2013年06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现予以发布,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参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价格信息 (一)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1、2013年06月1 日后招、投标的(执行2011年新单位估价表)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抗震加固工程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人工费单价均按人工工资上限66元/工日进行调整,其差价部分只计取税金。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可按照市场价格自主确定人工费单价,但不得低于本估价人工费单价下限也不得高于人工费单价上限标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2、2013年06月1日后招、投标的房修工程(执行乌鲁木齐1999年旧估价表)、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执行乌鲁木齐1998年旧估价表) 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内容按吐地住建[2012] 31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3、2013年07月1日后招、投标的市政工程(执行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12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每工日调至66元,其差价部分只计取税金。 4、建筑、安装工程、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市政、房修定额外签证用工单价调整为87.12元/工日(含税)。 (二)定额内材料价格的调整 1、建筑、装饰装修、安装、抗震加固工程材料价格可参考本文“附件”中所列价格信息进行调整,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参考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2、房屋修缮工程主材按照本文“附件”所列价格信息组成预算价与相应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找差;未列入“附件”的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组成预算价与定额内预算价进行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3、本次“附件”所列价格信息均为市场供应价,与相应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参照甲、乙双方认定发票供应价与与相应定额内供应价进行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4、在吐鲁番地区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安装工程,商品砼(含泵送)中的原材料均不按本文调整,商品砼(含泵送)价差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价格与《2011年吐鲁番地区单位估价表(实体项目)》中的商品砼供应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可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 1、市政工程参照“附件”中所列信息价进行调整。 2、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5.36%,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二、费用定额的管理与调整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是按照一个完整的单位工程综合测算制定的,建设单位若将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如土方工程、门窗工程、保温工程、防水工程等)发包给另一个施工单位,承包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仍应以一个完整的单位工程依照本费用定额的相关规定计取各项费用。 2、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的调整,应按照新建造[200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执行。 2013年06月份新开工项目可参考本文件[附件]。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参照本文件[附件]。 三、勘误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消耗量定额2012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勘误
2、市政工程2012年乌鲁木齐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勘误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第四、五、六、八册中管道井(含给水井、排水井、燃气井、电缆井等各类井)及砼管道基础项目,定额内人工单价由安装工65.91元/工日更正为建筑工64.56元/工日。 四、本通知由吐鲁番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吐鲁番地区2013年06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