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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造[200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新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8]5号)精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调查测算、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即:建筑安装工程在新建造[2004]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新建造字[2002]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8号文件基础上调增;房屋修缮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7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二、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本次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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