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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建造[2007]11号
州直属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伊宁市建设局、发展计划委,霍尔果斯口岸建设局、经济发展局,各委、办、局、行,农四师建设局,伊犁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八六六○部队后勤部,中央及自治区驻伊各单位,各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根据新政发[2006]34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7]3号《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伊犁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调查测算、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伊宁地区及州直属县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伊宁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即:建筑安装工程在伊州建造[2005]11号文件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伊州建造[2003]04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伊计定字[2002]07号文件基础上调增;房屋修缮工程在伊计定字[2002]06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二、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三、本次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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