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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6日 浏览次数:
内容简介(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部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
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乐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和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04]22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取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准由新疆维吾乐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注:详细内容见本站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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