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质函[201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和结构安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行为,根据《2013年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和《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示范工作的通知》(新建标函[2013]6号)要求,结合近年来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决定在全区开展2013年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钢筋的进场验收和抽查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升我区工程质量水平。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围绕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开展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钢筋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规范质量检测行为的治理(详见附件)。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活动,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保证专项治理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要把各项具体治理措施落实到施工现场,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钢筋进场验收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情况的抽查,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进行检查,随机抽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对检测数据进行可追溯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拒不采取整改措施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检测机构及其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施工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工作措施,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标准施工,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中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钢筋分批足量进行抽样检测,凡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增强监理人员专业素质和责任心,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质量的把关作用,有效落实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钢筋的进场验收和取样送检的见证工作,加强对检测机构从业资格和检测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监理规范,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不规范的检测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四)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设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要符合工程实际,保证设计深度,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技术措施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审查时不予通过。尤其对列入高强钢筋推广应用范围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确保高强钢筋得到有效推广使用。 (六)检测机构要切实落实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不断规范自身质量检测行为,努力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检测市场环境,确保出具的检测报告公正、准确。 各地务必于2013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我厅将结合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全区通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4月27日
附件:
2013年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 (一)治理内容 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资质生产和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未按照自治区《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XJJ055-2012)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 2、现场实测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强度,有关参数指标不符合规范,影响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 3、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质量不高,混凝土构件观感质量较差,胀模、漏浆、蜂窝麻面和现浇板裂缝问题突出。 (二)治理措施 1、企业应建立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生产、质量、调度、技术和试验检测等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确保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能满足生产规模需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未取得资质的企业和不符合要求设立的企业分站不得生产和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 2、建设、施工单位在采购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必须购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生产的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对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要及时清场,不得用于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针对混凝土工程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施工和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严格控制混凝土浇捣操作环节,着力改善混凝土浇筑质量不高,混凝土构件观感质量较差,胀模、漏浆、蜂窝麻面和现浇板裂缝等质量问题,严禁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掺加外加剂和水,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和强度。 3、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认真做好旁站监理和过程验收,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交货检验和取样送检的见证工作。在进场验收和施工现场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监理规划,制定并落实混凝土专项监理细则,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整改落实。发现的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要及时清场,并报告当地监督机构。 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未取得资质生产和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各监督机构要加强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和开展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将预拌(商品)混凝土治理工作落实到日常监督巡查和抽查工作中,积极开展生产过程和施工现场检查资料和数据、抽样检验、核对书面记载和组织开展比对试验验证等工作。在加强对企业生产过程监管力度的同时,在施工现场积极开展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和施工过程中的专项检查,形成治理生产和施工过程的闭合管理,着力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钢筋 (一)治理内容 1、在建工程使用的钢筋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过冷拔的“瘦身”光圆钢筋、不具备加工资质的小工厂生产的套牌冷轧带肋钢筋。进场钢筋不按规范要求分批抽样复检,抽样送检数量不足。 2、送检的钢筋试样没有认真开展重量偏差检验,对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不按照规范要求选择使用带"E"的满足抗震性能要求的钢筋,未按规范检测强屈比、超屈比和均匀伸长率等指标。 3、不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示范工作的通知》(新建标函[2013]6号)要求,在施工图纸设计时,仍然使用HPB235级光圆钢筋,示范城市新建项目设计时,仍然使用HRB335级带肋钢筋。 4、未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不按施工图纸施工,施工过程中随意代换钢筋,造成工程结构安全隐患。 (二)治理措施 1、进场钢筋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钢筋进场验收制度,严把钢筋进场关,钢筋加工应严格执行有关要求,进场钢筋要认真按规范分批抽样复检,确保钢筋送检数量满足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不得随意代换钢筋,在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和代换钢筋的,设计单位必须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2、监理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钢筋取样送检的见证工作,确保进场钢筋按规范要求分批抽样复检,抽样送检数量满足规定要求。发现验收和检测不合格的钢筋应及时封样、记录,并监督责任单位将不合格钢筋封存,及时通报当地监督机构。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旁站监理,对钢筋工程认真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保证钢筋工程能够按图施工,确保工程结构安全。 3、检测单位对施工现场送检的钢筋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钢筋重量偏差检验,对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使用满足抗震性能要求的钢筋要对其强屈比、超屈比和均匀伸长率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施工现场,并向当地监督机构报告。 4、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设计深度。在施工图纸设计时,不再设计使用HPB235级光圆钢筋,承担示范城市新建项目设计任务时,不再设计使用HRB335级带肋钢筋,同时配套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充分发挥钢筋和混凝土共同受力的作用机理。对于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应在施工图纸结构总说明中注明选择使用带"E"满足抗震性能要求的钢筋。 5、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技术措施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审查时不予通过,尤其对列入高强钢筋推广应用范围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确保高强钢筋得到有效推广使用。 6、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在建工程钢筋质量的检查和抽查力度,重点抽查在建工程使用的钢筋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复检报告及钢筋工程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标准施工情况,一旦发现“瘦身”钢筋和假冒套牌钢筋,就地封存,进行证据保全,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追查源头及使用情况,依法查处,形成联动,共同防控“瘦身”钢筋和假冒套牌钢筋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发现不按图纸、规范标准施工尤其是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未使用满足抗震性能要求的钢筋,造成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要对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已使用的钢筋应查清使用部位,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将检测结果提交设计单位按规范、标准要求提出处理措施。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行为 (一)治理内容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2、未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跨地区设置分支机构和异地开展工程检测活动; 3、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4、核查人员、设备和场地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5、对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本地从事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治理措施 1、督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积极开展督查、巡查工作,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给予警告处理,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竣工验收文件。 2、各地要加强对跨地区设置分支机构和异地开展工程检测活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禁没有取得分支机构和多场所检测计量认证参数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跨地区设置分支机构和多场所检测机构。需要跨地区设置检测机构的,要取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所设置的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二的规定。 3、各级监督机构要强化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增强抽查的随机性,严肃查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等各种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凡是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检测报告,均视为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检测试样留置制度,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 4、监督机构要从检测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试验员是否按规定时间参加继续教育及检测方案的执行、仪器设备的配备、检测方法是否正确等方面加强对现场检测过程的监管,重点检查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等相关内容是否与备案册相符,每个单项工程完工后,是否有监督机构的监督意见。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对检测机构现场检测行为的监管。 5、外省检测机构在我区承担检测业务的,核查是否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是否持备案册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对存在不规范行为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情节恶劣的,及时进行处罚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