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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5日 浏览次数:

新建办[201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为规范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确保今年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的重要依据。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列入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做好本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机构、人员、馆房、资金“四落实”,尚未建立城建档案馆(室)的县(市、区)务必于2013年底前全部建馆或设室。
  二、规范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
  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工作扎实有效。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达不到标准或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工程档案的单位,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三、提高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自治区城建档案信息化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创建数字城建档案馆为工作目标。2013年,启动喀什、昌吉、哈密、沙湾等县(市)示范性数字城建档案馆创建工作。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为创建单位提供各项支持,创建单位要按照编制要求和程序制定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城建档案馆审定后组织实施。通过示范带动,提升全区城建档案工作信息化水平。为加强各地工作信息交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7月底前启用全区城建档案管理行业信息网站。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要求使用,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信息的发布、交流等工作。
  四、加强城建档案业务培训
  自治区城建档案馆将继续组织开展以城建档案法规标准及信息化为重点的继续教育培训。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学会要充分发挥在教育培训方面的优势,以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为主要内容,以业务操作技能、计算机应用技能和信息化技术为重点,对全区城建档案送档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推行城建档案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确保入馆档案质量。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参加相关业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素质。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监督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对本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管档、依法行政水平。自治区城建档案馆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在全区通报。
  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扎实开展有关工作,相关情况请分别于7月31日、12月31日前报自治区城建档案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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