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科)发[2013] 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2] 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3年度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取费标准进行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含2012年以后新办和升级的施工企业)均需参加此次取费类别资格审核。 二、施工企业取费标准核定内容包括: (一)规费标准: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取费类别核定时,将根据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工程规费标准核定,包含的项目有: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 (二)核定标准调整:施工企业资质为专业承包资质的,应按其对应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工程的取费标准降低一个标准核定;企业资质为专业承包三级取费资质的,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取费标准核定。 (三)需按增项核定的企业:主项资质取费类别不在《管理办法》范围内的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证书》,可按增项中级别最高的资质标准核定企业取费类别。 (四)外省进宁成立分公司的施工企业,核定条件按《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五)其他未详细列出的企业类别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各施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建设工程施红企业取费类别资格核定申请表(在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网下载)后,到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取费资格核定与规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自治区造价管理站复审,办理核定手续。
四、取费类别资格审核是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利益并规范企业按规定计费的重要手段,各施工企业应认真对待,逾期未办理取费类别资格年度审核的企业,不得再计取相应的工程取费;各级造价管理机构不得对其承揽的工程进行合同备案;各级招标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投标许可。
2013年6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