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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工〔2011〕381号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构成施工机械费的要素价格不断上涨。为正确反映市场要素价格变动情况,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利益,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对定额施工机械费进行了测算,根据测算情况修订了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现予以批准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的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适用于本省各地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及市政维护工程。 二、新修订的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自6月1日起执行。 三、原发布的《青海省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青建工〔2005〕127号文自5月31日停止执行。 附件: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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