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13]64号
西安市建委,咸阳、宝鸡市规划局,渭南、商洛市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安、咸阳、宝鸡、渭南市地震局,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商洛、杨凌示范区教育、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2013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提升城乡民居、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及医疗卫生场所抗震设防能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决定开展城乡民居、农村中小学校舍和乡镇卫生院抗震设防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城乡民居:保障房(检查另行安排)、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二)校舍: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 (三)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所。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杨凌示范区、渭南市、商洛市。 三、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四、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县(市、区)全面检查、市(示范区)抽查和省级部门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检查培训 各设区市(区)、各县(市、区)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检查负责人及检查专家。 (二)各县(市、区)自查 各县(市、区)必须对本县(市、区)域内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中小学校舍工程项目、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项目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统计表、工程调查表于5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区)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 (三)市(区)抽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对其县(市、区)检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项目不低于本市(区)检查项目的20%,并于6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检查统计表、工程调查表(附表1、2)分别报送省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 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检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3年4月13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 (四)厅局联合重点抽查 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抽查的基础上,7月省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7月底完成检查工作,并通报检查情况。 五、检查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要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社会抗震防灾意识,提高全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协调沟通,牵头制定检查方案,及时把握检查工作开展进程,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检查工作;各级建设、地震主管部门要组织熟悉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抗震设防标准的专家,加强对受检单位技术指导、服务,确保检查质量,确保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各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受检项目单位开展自查,认真、准确填写检查表,做好受检项目统计建档工作,及时与建设、地震部门沟通检查开展情况,促进检查工作如期进行。 (三)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每个受检项目核查抗震设防能力,初步评估项目的安全性能,作出检查结论和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抗震设防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各地建设、抗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要督促受检单位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确系不能满足抗震设防要求及安全的房屋,受检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严厉处理。
附表1:市(区)受检工程抗震设防检查统计表.doc
附表2:受检工程调查表.doc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地震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厅二○一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