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保障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在借鉴内地发达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藏建管[2009]224号),从2009年12月10日起,将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全面市场化。通过近两年的市场实践及跟踪了解,总体情况趋于良好,但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提高检测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且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区所有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业务原则上必须交由已获得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开展。凡工程项目质量检测业务交由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开展检测的,一律不予认可,并不得办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并通报全区,抄送相关地(市)行署(政府),由此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部门予以赔偿,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 三、各地(市)应尽快组织、扶持成立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目前尚无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地区,可通过引进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联合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