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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非税〔2011〕15号)精神,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增加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决定对现行贵州省2004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五部计价定额工程费用中税金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活动的企业,均按纳税人工程所在地不同进行税率调整。调整后的税率计取见下表:
工程项目所在地
计税基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城市
不含税工程造价
3.41
3.48
县、镇
3.35
镇以下(不含镇)
3.22
3.28
二、执行时间 企业从2011年1月1日起纳税的,均应按调整后的税率标准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