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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燃油费、电价也在逐步上涨,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明显偏低。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经过调查研究并认真测算,确定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调整系数,现予以公布: 一、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整方法如下: ① 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110%计算。 ② 安装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115%计算。 ③ 单独承包土石方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土石方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70%计算。 二、执行贵州省2004版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计价定额的单位工程机械使用费调整方法如下: 按单位工程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机械使用费合计×16.10%计算。 其中,大型机械进出场、安拆的机械使用费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垂直运输机械费不调整。 安装、仿古建筑工程的定额机械使用费不调整。 三、人工费的调整基数为定额人工费,各专业定额的具体范围为:建筑工程,定额A1~A10;装饰装修工程,定额B1~B6;安装工程,定额C1~C12;市政工程,定额D1~D8;园林绿化工程,定额E1~E6;仿古建筑工程,定额E7~E10。 机械使用费的调整基数为定额机械使用费,各专业定额的具体范围为:建筑工程,定额A1~A10;装饰装修工程,定额B1~B6;市政工程,定额D1~D8;园林绿化工程,定额E1~E6。 四、以上调增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均列在费用计算顺序表的税前,不得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五、本次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调整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仅限于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合同中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单独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在合同中另加了风险(包干)系数的工程,不再调整。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