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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13〕21号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318号)的要求,现批准德阳市等6个市、州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零星工作人工单价从2014年 1月1日起与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德阳市等6个市、州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