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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造〔2000〕3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市)建委,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标造〔2000〕34号文,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经测算,对现行定额人工费作如下调整: 一、凡执行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重庆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和二○○○年《重庆市建筑工程综合基价表》、《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定额人工费的1.2%调增人工费。 二、在上述五部定额中,凡机上人工费已进入定额机械费的,应按相应定额子目的机上人工数总和×21.82元/工日1.2%调增机上人工费。 三、调整增加的定额人工费和定额机上人工费,应作为计取各项有关费用的基础。 四、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未完工程按从五月一日起划断后的工作量调增定额人工费和定额机上人工费。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