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
桂造价[2009]15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综〔2008〕84号《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保监产险〔2008〕27号《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现对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中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调整其机械台班价中的其他费用及相应的参考基价,具体调整内容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机械台班参考基价与现行建筑、装饰、市政工程以及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2009年6月1日起,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招标备案以及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09年6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馈。 附件:2005机械台班其他费用及相应参考基价调整表
注:详细内容见本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