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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造发〔2013〕4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等计算规范(以下简称2013计算规范)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实施2013计算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量计算除遵守2013计算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另有规定外,2013计算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适用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其中一个计量单位,并严格执行相对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相应土方项目的清单工程量中。 3、土壤、岩石类别按照2013计算规范的规定确定;如不能准确划分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说明岩土分类的基本构成情况,并载明“具体以地勘报告为准”字样。 4、挖土石方工程工作内容“运输”只考虑场内运输。场外运输按照 “表A.3余方弃置(编码:010103002)” 列项计算。 5、废料及余方弃置清单项目如需发生弃置、堆放费用的,弃置、堆放费用应在“表A.3余方弃置(编码:010103002)”的综合单价中考虑。 6、挖土方项目的围护(挡土板)指木竹挡土板、支撑。如设计要求混凝土墙、钢挡土墙或圆木桩、混凝土桩、钢挡土桩等的,应另行列项计算。 7、打(压)预制混凝土桩的送桩工程量另行列项计算,项目名称明确为“xxx的送桩”。 8、预制混凝土管桩的桩长不包括桩尖长度,其桩尖另行列项计算。桩尖按粤表C.1.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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