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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造发〔2013〕3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金属结构工程——钢结构》按照2010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价格水平确定,其中钢结构构件制作基价采用固定费用方式。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以来物价水平不断上涨,为反映市场实际,合理确定钢结构构件制作基价。现将《〈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金属结构工程——钢结构》钢结构构件制作基价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钢结构构件制作基价乘以系数1.06。 二、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定额的,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不做调整;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2012年4月1日前竣工的工程不做调整, 2012年4月1日后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是2010计价依据的补充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