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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版初审 建筑材料不送检可罚20万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30日 浏览次数:
  建筑材料不送检可罚20万
  据王芃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作出了补充。针对上位法中未作规定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单位的质量责任,《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抽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条例(修订草案)》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可以转包,质量责任不可转包”
  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分组会议,有代表表示,《条例(修订草案)》的涉及面虽然较小,但是关系重大,可谓人命关天,“目前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存在普遍的工程转包、分包的现象,而《条例(修订草案)》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转包行为并没有作出有效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辛瀑则认为,工程转包在现实中是不可避免的,应该在《条例(修订草案)》增添一项,规定“工程可以转包,质量责任不可转包”。
  辛瀑同时表示,在工程建设中应该引入同步控制的概念,实行“边建设、边验收“的制度;另一方面,面对多方合作的建设工程项目,《条例(修订草案)》应该进一步细化,分清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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