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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确保安全分洪,发挥其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分洪区,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分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本省行政区域内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必须立足于分洪,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分洪时保安全,平时保农业丰收、保经济发展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