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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建发[2011]108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委属二级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四化两型”社会的发展,建设好数字长沙。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长沙市试点全面推行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的复函》(湘建建函[2010]376号)和我委制定的《关于印发<长沙市全面推行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10号),经我委测算,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同意,凡我市实施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项目,编、审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办理工程结算时,除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09]406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标准外,另按本文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所有办理施工报建的项目,必须建立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10层(含10层)以上必须建立施工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 二、实施了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建设项目均应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增加费率为3%,调整标准后如下: ①土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m2~20000 m2的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调增为23.07%; ②土建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30000m2的单位工程文明施工增加费调增为20.763%; ③土建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0m2以上的单位工程文明施工增加费调增为18.456%; ④隧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调增为18.19%; ⑤市政道路、装修、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等暂不调整安全文明费增加费; ⑥实施了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统但未实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建设的项目,不得进行文明施工增加费调整。 三、对应按规定建立施工视频监控系统的项目而未实施的,不得评为文明示范工地。 四、对应建立施工视频监控系统并调整了全文明施工增加费而未建立的,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可以扣回调增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五、本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在此前已开工并实施施工视频监控系统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文规定标准,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予以调增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六、本通知委托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解释,对执行中如遇疑问或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