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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09〕39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人工工资变化的实际情况,为准确反映市场,我厅组织对各市州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经征求建设各方意见,现发布2010人工工资单价(具体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附表中其他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在合同签定、招投标或结算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合理价)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场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最低工资单价与市场工资单价之间的取定值)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计取。 4.按实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最低工资单价与市场工资单价之间的取定值)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计取。 5.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三、其他规定 1.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单价均按30元计算,修缮工程取费基价仍按原规定的22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取。 2.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件 : 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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