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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计〔2008〕31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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