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设标〔2013〕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以下简称《复审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对2005年前(含2005年)发布的现行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全面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05年12月底以前批准发布的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已进行过修订或者已纳入修订计划的标准不列入复审范围。列入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 二、复审内容 标准复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技术指标应反映当前的发展水平,对指导生产、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标准复审应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标准复审后应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合并和废止的意见。 三、复审程序 1.标准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结合标准发布后的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按照《复审办法》要求开展标准具体初审工作, 形成初审意见,填写《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初审情况表》(附件2)。 2.根据各主编单位提出的初审意见,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复审工作,按照《复审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要求,逐项标准提出复审意见。 3.复审的结果由我厅公告,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择期纳入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计划。 四、复审要求 各标准主编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初审工作实施计划,确定初审工作负责人,收集整理标准的实施情况,并做好初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并于2013年9月1日前报送《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初审情况表》及其电子文档。 附件:1.列入复审的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清单 2.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初审情况表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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