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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13]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市场人工费水平一直处于上涨的趋势中,现行的定额人工单价水平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并同时发布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和最低单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由原来的53元/工日调整为66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适用于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轨道交通等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按省定额人工单价66元/工日调整完成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发布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 三、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是各市以建设市场代表性工程实际人工费支出为基础进行测算,并结合各市现阶段建设市场招投标以及工程发承包、工程结算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取定的。该单价代表现阶段各市工程计价综合工日单价的合理水平,是各市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工程招标、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实施建设市场人工单价管理的重要指导。 四、各市综合工日最低单价是各市在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全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的基础上,结合各市现阶段建设工程人工费成本和施工企业的实际利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取定的。 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安全,规范无序竞争和恶意压价等不合理行为,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新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综合工日单价水平,均不得低于该最低单价。 五、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合同约定可调整但未对调整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工程,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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