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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砂浆质量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业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控制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商务部等五部局商改发[2007]205号、市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字[2008]85号文件及《预拌砂浆》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第三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工作。委托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对预拌砂浆质量日常的监督管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协助监督机构积极引导生产企业遵守国家规范标准,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砂浆市场秩序。 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我市绕城高速以内地区,以及章丘市、长清区城区内,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新开工项目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工程,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自2009年8月1日起,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鼓励其它区域积极采用预拌砂浆,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第六条 投资建设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建设前应到规划、土地、环保、建设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遵照本规定投资建设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第七条 生产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生产供应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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