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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专家解读《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3日 浏览次数:
本报3月2日讯将建筑节能监管进一步向前期规划、后期验收环节延伸,明确各级政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组织主体,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今天,记者就刚刚施行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热点问题,采访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专家。
健全建筑节能闭合监管体系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建筑使用过程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7%左右。《条例》共九章六十二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实际,对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等作出了系统规定,其中有许多创新之处。
为引导和推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水平提升,从源头上保障节能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条例》规定,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自主决定是否申请认定;但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按照鼓励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要求城镇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在已有管理措施的基础上,《条例》将建筑节能监管进一步向前期的规划、后期的验收环节延伸,形成了涵盖总规详规编制、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国家机关建筑应率先节能改造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组织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时,大力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制,在设计阶段,实行大型公共建筑合理用能评估,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之一;在建设阶段,要求公共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加强用能监测分析;在运行阶段,要求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测评、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确定用电限额标准,并征收超标准用电加价费。《条例》还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强制推广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太阳能利用条件根据技术和产业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同时,要求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条例》明确,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此外,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授权省人民政府在条件成熟时明确期限和区域。在加大建筑节能支持力度方面,我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多渠道筹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并明确将公共建筑超标准用电加价费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款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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