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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价 [2012] 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20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赣财综[2012]5号)关于取消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的规定,决定取消我省建设工程现行费用定额中的上级(行业)管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概预算、结算时不再计取上级(行业)管理费。 二、本文下发之前已缴纳上级(行业)管理费的工程,结算时按缴纳金额(凭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计入工程造价。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