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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2011〕30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管局(处),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引导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工程工期,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工期定额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原《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安徽省工期定额》(2000)同时停止执行。
本工期定额授权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