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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6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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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

合造价字[2011]0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349号)规定,现对合肥市建设工程的税金费率予以调整,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税金费率为3.539%,三县税金费率为3.475%。
  二、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价目表》(2000) 税金费率调整后的工程造价按下式计算:
    工程造价=综合价格×1.0012×工程费用类别调整系数±材料价差×(1+税率)
  三、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肥地区市政工程结算系数(以直接费为计费基础的项目)见下表:

计费基础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合肥市区结算系数

三县结算系数

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直接费

道路、桥涵、防洪、堤防工程

36.83

34.56

31.80

29.59

25.93

23.78

独立土石方工程

(机械施工)

30.73

28.53

  四、调整税金费率自2011年5月1日执行。
  五、本通知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报: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城乡建委
  抄送:肥东县建管局、肥西县建设局、长丰县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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