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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造价字[2011]0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349号)规定,现对合肥市建设工程的税金费率予以调整,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税金费率为3.539%,三县税金费率为3.475%。 二、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价目表》(2000) 税金费率调整后的工程造价按下式计算: 工程造价=综合价格×1.0012×工程费用类别调整系数±材料价差×(1+税率) 三、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肥地区市政工程结算系数(以直接费为计费基础的项目)见下表:
计费基础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合肥市区结算系数
三县结算系数
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直接费
道路、桥涵、防洪、堤防工程
一
36.83
34.56
二
31.80
29.59
三
25.93
23.78
独立土石方工程
(机械施工)
30.73
28.53
四、调整税金费率自2011年5月1日执行。 五、本通知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报: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城乡建委 抄送:肥东县建管局、肥西县建设局、长丰县建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