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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2011〕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10号)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该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为此,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中税金亦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市区3.48%;县镇3.41%;其他3.28%。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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