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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造价函[2012]11号
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建设、施工及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黑建发[2010]11号)“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决算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审核工程竣工决算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勘误如下: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结算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