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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造价[2012]13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建标[2011]159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需要,现结合我省实际,对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规定特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后,为了与《社会保险法》接轨,国家对《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前:“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修改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因此,《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费中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施工企业此项费用标准不再进行核定。 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饰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标准调整为 2.17%;机电安装工程(包括通用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标准调整为1.73%;《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黑建造价[2012]3号)中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标准调整为2%。各类工程费用的计算基础不变。 黑建造价[2010]13号文件中的第二条规定停止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的所有规定同时废止。发、承包双方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