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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5日 浏览次数: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施工合同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作以下调整: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中第四章规定的合同条款及格式进行签订。
  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合同部分的内容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进行编制。合同文本中“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条款”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2011年发布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改法规[2011]3018号)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签订施工合同,其中专用合同条款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中的相应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四、施工合同签订后,应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通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下载使用,应采用A4纸打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得印制、出售合同文本。
  六、2012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F-2012-0201)自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七、签订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仍继续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HF-2012-0213)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HF-2012-0214)。
  以上合同文本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反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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