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通报了全市2012年各区、县(市)火灾四项指标情况。据统计,2012年1至11月份,全市共发生火灾311起,死亡2人,无人员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11.9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死亡、受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分别下降47.2%、71.4%、100%、61.6%。
凡存在以下八项消防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一)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凡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未经消防审批或经审批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一律停止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工程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凡在民用高层建筑,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凡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实施临时查封。
(七)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凡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会议还就贯彻落实省、市冬季防火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圣诞节、元旦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就圣诞节、元旦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保卫“零点行动”战役进行部署。“零点行动”将按照12月24日、12月25日和12月31日三个时间段开展,19时统一开始行动,检查和进驻单位执勤至当日24时结束。
“零点行动”将对五处场所进行重点检查:(一)影剧院、礼堂等放映、演出场所;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等娱乐场所;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网吧、健身房等营业性休闲、健身场所;桑拿洗浴、宾馆等服务场所。(二)饭店及夜间营业的商场、市场、地下出租空间等人员密集场所。(三)节日庆典、展览、展销、文艺、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四)各类宗教活动场所。(五)“消防综合执法救援服务队”要抵近执勤,重点加强棚户区、筒子楼等易燃建筑密集区的巡逻检查。“零点行动”将重点检查五项内容:(一)娱乐服务场所是否违规超员经营,是否违规在室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是否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或超负荷用电。(二)人员密集场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三)单位和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是否掌握基本的应急处置技能,建筑消防设施是否被违法关闭。(五)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疏散引导员是否在岗在位,是否全部穿着疏散引导员服装,是否配齐强光手电和警哨等必要装备。
各区、县(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