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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5日 浏览次数:
  日前,黑龙江省公安厅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以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创新,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办法》明确了终身责任主体。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因工作岗位、职务的变动或退休等原因而免予追责。
  《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范围。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范围的,在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之日起,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人员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办法》确定了责任追究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由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依法依规依纪,严格组织实施。明确规定了立案审查、调查和认定、处理和执行的具体程序。
  《办法》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地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负总责,并由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公安厅成立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省公安厅消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全面负责推动此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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