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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建价发[2014]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4]52号)文件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调整如下:市区从3.552%调整为3.477%;县城、镇从3.488%调整为3.413%;其它地区从3.359%调整为3.284%。 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招投标工程以发出招标文件之日为准,其他工程以签订施工合同日期为准。
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