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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建价发[2014]1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绥中、昌图县建设局: 为了做好2014年度我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外埠入辽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2014年起外埠入辽施工企业,由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调整为对施工企业进行核定。 二、外埠入辽施工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可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未设分支机构的,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三、外埠入辽施工企业申报时,所提交材料应为与其资质相符的总公司相关资料。 四、外埠入辽施工企业应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的规定,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通过网络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二)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四)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五、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埠入辽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间原则上为每年2-4月;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辽施工企业,可在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本年度内有效,不得在我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六、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仍按照《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的规定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