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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 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规定,我区现开展2014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及方式 1.凡在我市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含外埠入区施工企业),均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外埠施工企业自今年起,由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调整为对施工企业进行核定;申报时所提交材料应为与其资质相符的总公司相关资料。在我市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时间原则上为每年3-4月份;未设分支机构的,可在工程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本年度内有效,不得在本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二、网上申报 登录辽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站,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如实填写后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 三、书面申报材料 (一)本埠施工企业及在我市外埠施工企业 (1)《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不装订);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2013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企业2013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含建筑企业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年报表); (5)企业2013年度缴纳排污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收据(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同时填写2013年度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 (6)2013年已取得《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原件。 以上(2)~(5)项材料复印件1式2份,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到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原件返还。 要求各施工企业申报的网络数据与书面材料内容必须一致。 (二)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区施工企业 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区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一)”要求的材料以外,还须提交: 1.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标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拟建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四、申报时间: 1.本埠施工企业及在我市外埠施工企业: 3月1日—4月25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实行集中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2.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区施工企业,可在工程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 五、核定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四楼(建经科) 电话:52603808
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