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造价字[2014]1号
各施工企业: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度丹东市及外埠入丹建设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本埠及外埠入丹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二)外埠入辽施工企业自今年始,由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调整为对施工企业进行核定。在丹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埠施工企业均按该企业总公司向我处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埠施工企业可在工程项目招标前办理(周六、周日、法定假日除外),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本年度内有效,不得在本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二、核定方式 (一)采取网络数据申报和书面材料上报方式对申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予以核定,续期申报企业提交上年度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二)市造价管理处成立丹东市及外埠入丹建设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对、核查小组,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及上报,并会同省站对施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 (三)核定企业名单将在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三、申报材料 (一)网络申报: 申报企业请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或“丹东工程造价信息网”点击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查询系统”进行数据申报,并且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 2.往年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 (二)书面申报: 申报企业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登录申报系统打印)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埠企业: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3年度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建筑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基础情况审计表》; ③企业2013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④企业 2013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并填写“2013年企业缴纳各种保险一览表”,以上各项费用只填报单位缴纳部分,并上报电子版(见附表1); ⑤企业 2013 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文本复印件(协议书部分),填写“2013年度施工合同一览表”, 并上报电子版(见附表2)。 以上材料①-④项复印件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一起上报,原件审核后返还施工企业;⑤项(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按签订日期单独装订一册。 2. 外埠入丹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入辽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一)封皮为白底黑体字,上部“2014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材料”,下部为企业全称并加盖公章;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两份)请勿与其它资料装订在一起。 五、时间安排 (一)申报时间:2014年2月10日~3月31日(法定休息日除外)本埠企业逾期不再受理; (二)核查时间:2014年4月1日~4月18日; (三)公告时间:省站集中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六、组织机构 丹东市2014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对、核查小组: 组 长:朱玉华 副组长:吴 岩 成 员:戴晓雁 程贞亮 七、申报地点 单位: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地址:丹东市元宝区坝岗路32号 联系电话:0415-2169198 附表1:2013年企业缴纳各种保险一览表(点击下 载).zip 附表2: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览表(点击下载) .zip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