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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二〇一四年本市及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5日 浏览次数:

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二〇一四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核定对象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市政设施工程除外)施工的施工企业(包括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均要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二、申报材料
  各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先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查询”系统,按要求在网上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上传,同时下载打印该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策):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企业2013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交费收据(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详见附件)。
  5.企业2013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并填写施工合同一览表(详见附件),施工合同书复印件按签订的日期顺序装订成册。
  以上材料1至4项复印件1式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合同科,原件审核后返回,同时请各企业将附表填好,以电子版式上报。将附表发送到邮箱,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6.外埠企业规费核定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2)拟建工程的工期;
  (3)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4)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
  (5)外埠施工企业入沈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2014年度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申报时间为: 2014年2月17日~2014年4月30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
  每日受理时间:
  上午 9:00~11:00
  下午13:30~16:00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 ;
  2.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
  咨询电话: 024-22830730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1号206室
  附表:2014年规费申报材料.zip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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