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建价发[2014]1号
各自治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3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辽建价发[2013]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关于税费问题。按照本溪地税公告[2012]3号、本地税发[2012]100号、113号等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须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税附加、印花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价格调节基金、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以上税费中,社会保险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价格调节基金等三项不属于建安工程费,未含在规费中,属于由项目业主承担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原则上按照省结算文件第三条规定处理。 其他费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税附加等四项已经在建安费用中税金中考虑;印花税已经在建安费用中企业管理费中考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已经在建安费用中利润中考虑,均不另外计取。 此外,对于工程中发生的按照项目、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收取的排污费、噪音费等其他费用,原则上也由建设单位承担,甲、乙双方可依据实际发生凭证按实结算。 2.关于建经文件执行问题。我省2008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颁发后,省、市造价管理部门陆续下发了相关人工单价、人工指数、材料指数、安全文明措施费、税金、结算会议纪要、补充定额及编制说明等建经文件,上述文件均为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是构成工程成本的重要因素,凡执行我省计价依据的工程均应执行。 3.关于工程类别确认问题。工程类别由我处依据辽建发[2007]87号文件确认类别,工程承包方式按照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确定;无约定时,按照施工企业取得的施工资质确定。如果施工企业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同时满足项目需要,应以总承包资质为准。 4.关于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进行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也称见证取样检测)。2008年我省计价定额的材料费及价格信息网材料价格均未含该费用。 此项费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其规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施工企业通过自身设立的实验室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凡委托第三方机构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施工单位可凭发生凭证,向建设单位计取。 附件:《关于印发〈2013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辽建价发[2013]17号).zip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