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单位: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及《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和《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 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4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包括外埠入朝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外埠企业规费核定 外埠施工企业自今年始,由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调整为对施工企业进行核定。在我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埠施工企业应按该企业总公司向我站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埠施工企业未办理规费证的,可在工程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且只有在工程项目招标前办理规费计取标准方为有效。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本年度内有效,不得在本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二、网上申报 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系统(2013年度已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点击续期申报,2013年未取得的施工企业点击初始申报),并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表》,1式2份(不装订)。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名称、法人等有关变更事项的企业,应提交相关变更手续; 3.企业2013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企业2013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5.企业2013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凭证(上述“五险一金”缴费数据应扣除个人所缴纳部分);同时填写2013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见附表)。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于4月1日前一并报送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原件审核后返还。 6.已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需提交2013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原件。 7.施工企业申报时间为2014年2月12日~2014年4月1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逾期未申报的单位不予办理。 8.企业应具备在本单位执业的、各专业配套的三名造价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一级造价员。(原件及复印件) 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朝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上述规定的1-6项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埠施工企业入朝备案证原件。 四、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出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按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五、施工企业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 联系人:韩冬旭 联系电话:0421-2812384 附表:2013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zip
朝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