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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出台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5日 浏览次数:
近日365地产家居网记者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了解到《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已经下发各市贯彻执行,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下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投诉处理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下设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检查、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进行协调和督办;
(四)受理正常越级和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进行督办;
(五)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七条 各市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具体办法及措施;
(三)检查、指导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进行协调和督办;
(四)受理本地及所属县(市、区)正常越级和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进行处理和督办;
(五)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八条 各县(市、区)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受理本地和上级批转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并进行处理;
(三)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投诉电话、网址和办公地点。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二)已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已通过仲裁的;
(三)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
(四)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
(五)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重复投诉的;
(六)其他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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