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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0〕2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期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 二、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三、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人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 (一)压缩定额工期在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下同)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2‰;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0.6‰。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2%。 (二)压缩定额工期在5%~10%以内时,压缩的全部工期天数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4‰;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1‰。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3%。 五、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10%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论证后的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压缩定额工期10%以内的天数按本通知第四.(二)条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 10%以外的天数,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抢工措施费: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1‰;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3‰。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