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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严控商住两用建筑消防安全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1日 浏览次数:
吸取大兴“4·25”火灾教训,北京市拟将严控“商住两用”纳入立法,拟规定除了易燃易爆物品外,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一般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同时,《北京市消防条例》还首次明确农村自建房消防标准。
5月27日下午,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将对经过修订的《北京市消防条例》进行表决。
大兴“4·25”火灾发生后,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火灾事故情况及此次火灾暴露出来的农村地区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对消防条例的修改进行了补充完善。
此外,消防条例中拟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同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监督小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1、严控“商住两用”纳入立法
针对同一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存储、人员居住场所三合一,人员疏散困难的消防隐患问题,消防条例的修订草案表决稿中拟增加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与此同时,“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一般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确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经营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针对目前北京市普遍存在的住宅楼“商住两用”现象,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法规二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提出严控“商住两用”是一个倡导性的规定,消防条例中尚未设定罚则。但严控“商住两用”的条款一旦获得表决通过,纳入法规,相信政府部门会相应出台一些举措。
2、首次明确农村居民自建房消防要求
此次消防条例的表决稿中,首次明确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拟增加规定,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3、派出所可依法处理消防违规行为
消防条例的表决稿中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拟规定,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此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背景资料
今年4月25日凌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栋四层民居发生火灾,致18人死亡、25人受伤。据报道,该违建楼火灾原因认定为现场停放的电动三轮车蓄电池电源线短路,并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来自公安部门的通报,这次火灾暴露的主要问题是,该建筑系村民自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来人员居住审批手续。二是建筑内有服装加工、员工宿舍和出租房,住宿未与生产区域实行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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